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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着花样想赶我走,我如何保护自己
发布时间:2008-6-8

怀孕了,妊娠反应很重,所以公司一直想赶我走。
  因为我之前请了不少的假,最近还是感觉不太好,还想再请,于是公司想出个新的制度,说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就解除劳动合同。
  那么,我这算不算不受劳工法保护的重大违纪行为,公司能依据这个理由开除我么?
  恳请天涯的兄弟姐妹帮帮我
  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规定,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因此,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无效行为,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。但是,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,用人单位可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来源 天涯社区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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